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协定(中文本)(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通知执行结果

被请求方应当通过本协定第四条规定的联系途径,向请求方书面通知执行调查取证请求的结果,并转交所取得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