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协定(中文本)(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请求的执行

被请求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执行调查取证的请求。

在不违背本国法律的范围内,被请求方可以按照请求方明示要求的特殊方式执行调查取证的请求。

被请求机关如果无权执行请求,应当将该项请求移送有权执行的主管机关,以便执行。

被请求方如果难以按照请求方指明的地址调取证据,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定地址,必要时可以要求请求方提供补充材料。如果仍然无法确定地址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执行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将请求书及所附文件退回请求方,并说明妨碍执行的原因。

如果请求方明示要求,被请求方应当向请求方通知执行请求的时间和地点,以便有关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上述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到场时应当遵守被请求方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