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协定(中文本)(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适用范围

一方应当根据本协定的规定,执行另一方提出的调查取证的请求,包括获取案件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调取物证和书证,进行鉴定或者司法勘验,或者履行与调查取证有关的其他司法行为。

本协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调取不打算用于已经开始或者即将开始的司法程序的证据;或者

调取未在请求书中予以列明,或者与案件没有直接密切联系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