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协定(中文本)(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安排有关人员作证
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请求,邀请有关人员前往请求方境内出庭作证。请求方应当说明需向该人支付的津贴、费用的范围和标准。被请求方应当将该人的答复迅速通知请求方。
邀请有关人员在请求方境内出庭作证的文书送达请求,应当在不迟于预定的出庭日六十天前递交给被请求方,除非在紧急情况下,被请求方可以同意在较短期限内转交。
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请求,邀请有关人员前往请求方境内出庭作证。请求方应当说明需向该人支付的津贴、费用的范围和标准。被请求方应当将该人的答复迅速通知请求方。
邀请有关人员在请求方境内出庭作证的文书送达请求,应当在不迟于预定的出庭日六十天前递交给被请求方,除非在紧急情况下,被请求方可以同意在较短期限内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