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协定(中文本)(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文字

双方的中央机关进行书面联系时,应当使用本国官方文字,并附对方文字的译文。

司法协助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使用请求方的文字,并附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