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协定(中文本)(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调查取证的费用

被请求方应当负担在本国境内执行调查取证请求的费用,但请求方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按照本协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方式执行请求的费用;

有关人员按照本协定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前往、停留和离开被请求方的费用;

有关人员按照本协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前往、停留和离开请求方的费用或者津贴,这些费用或者津贴应当根据其发生地的标准或者规定支付;

鉴定人的费用和报酬;

笔译和口译的费用和报酬。

如果执行请求明显地需要超常性质的费用,双方应当协商决定可以执行请求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