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协定(中文本)(2025年) 第四章 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协定(中文本)(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承认和执行的效力 被承认或者执行的法院裁判在被请求方境内应当与被请求方法院作出的裁判具有相同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