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协定(中文本)(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承认和执行的程序
裁判的承认和执行应当适用被请求方法律规定的程序。
被请求方法院应当仅限于审查裁判是否符合本协定规定的条件,不得对裁判作任何实质性审查。
如果法院裁判涉及多项内容并且无法得到全部承认和执行,被请求方法院可以决定仅承认和执行裁判的部分内容。
裁判的承认和执行应当适用被请求方法律规定的程序。
被请求方法院应当仅限于审查裁判是否符合本协定规定的条件,不得对裁判作任何实质性审查。
如果法院裁判涉及多项内容并且无法得到全部承认和执行,被请求方法院可以决定仅承认和执行裁判的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