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协定(中文本)(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认证的免除

为本协定的目的,由双方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制作或者证明,并且通过本协定第四条规定的联系途径转递的文件,免除任何形式的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