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协定(中文本)(2025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司法保护
为本协定的目的,“法院”一词包括法院和根据一方国内法行使相当于法院司法权限的其他司法机构。
一方国民在另一方境内,应当享有与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在另一方法院进行诉讼。
一方法院对于另一方国民,不得因为该人是外国人或者在其境内没有住所或者居所而要求该人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亦适用于位于任何一方境内并依该方法律成立的法人。
为本协定的目的,“法院”一词包括法院和根据一方国内法行使相当于法院司法权限的其他司法机构。
一方国民在另一方境内,应当享有与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在另一方法院进行诉讼。
一方法院对于另一方国民,不得因为该人是外国人或者在其境内没有住所或者居所而要求该人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亦适用于位于任何一方境内并依该方法律成立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