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税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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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法律研修学者制度的规定(2015年)
-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