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录入纳税申报资料的;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减免税申请的;

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退税的;

无正当理由不发售发票的;

对达到立案标准未按规定立案的;

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

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

未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

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