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章 追究范围和适用 第四条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1年) 第四条 第二章 追究范围和适用 第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除按照上款规定进行追究外,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