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擅自办理税务登记或遗漏重要登记事项的;

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纳税申报的;

未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的;

未按规定保管、发售、审核、追缴或核销发票的;

未按规定稽核增值税进、销项凭证的;

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

未按规定及时划解税款的;

未按规定实施税务检查的;

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

未按规定履行告知、送达程序的;

未按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