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责令待岗,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违规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

违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违规使用或管理税控装置的;

违规实行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违规批准减、免、退税的;

违规少征、预征或多征税款的;

违规提退代征手续费的;

不如实上报欠税的;

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税务案件不移送的;

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的;

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税务机关行政诉讼终审败诉的;

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