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其执法资格,并取消其两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设立税款过渡帐户的;
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
违规异地征收税款的;
空转虚收税款的;
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因执法过错被责令限期改正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
设立税款过渡帐户的;
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
违规异地征收税款的;
空转虚收税款的;
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因执法过错被责令限期改正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