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章 追究范围和适用 第十一条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追究范围和适用 第十一条 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进行责任追究的税务人员,可同时并处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的经济惩戒。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