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章 追究范围和适用 第十条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追究范围和适用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规定对其他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