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工作中发现的执法过错线索及时提供给法制机构。

法制机构还应通过评议考核、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审计决定、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等渠道发现执法过错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