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和对过错责任的初步定性由各级税务机关主管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该责任人所在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人事、党委、法制、财务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