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掌握的执法过错线索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过错事实进行调查。

参加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应当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或者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