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同时犯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
同一年度内发生二次以上根据本办法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因执法过错行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
同时犯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
同一年度内发生二次以上根据本办法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因执法过错行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