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责任人,作出追究决定;
对没有过错的责任人,作出无过错定性;
对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作出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对执法过错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不明确的退回法制机构重新调查。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责任人,作出追究决定;
对没有过错的责任人,作出无过错定性;
对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作出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对执法过错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不明确的退回法制机构重新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