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全国税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