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被追究人不服过错追究决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做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辩,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辩。

接受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两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

申辩期间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