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业余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的活动。
第三条
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任何部门、学校、社会团体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方式动员、组织或者强迫在校学生参加艺术考级,不得将艺术考级结果与学生的升学挂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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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协定》的决定(2000年)
-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2025年)
-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2021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