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置考场。下列取得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单位报经文化部核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考场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教育部直属高等艺术院校;

文化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的艺术院校;

中国文联所属协会;

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艺术团体;

其他开办艺术考级活动满5年的艺术考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