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艺术考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考场开办艺术考级活动,可以委托当地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机构必须与承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从事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

具备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

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

承办单位必须以艺术考级机构的名义组织考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