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考级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考级管理 第十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的考级简章,由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发布。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考级简章必须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