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发放的艺术考级证书名单不报备案的;
自行发放不符合统一监制规格的考级证书的;
不按照规定要求报送年检材料或报送虚假材料的;
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发放的艺术考级证书名单不报备案的;
自行发放不符合统一监制规格的考级证书的;
不按照规定要求报送年检材料或报送虚假材料的;
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