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文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

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