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考级简章的;
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考场的;
未经批准,委托其他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委托中小学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考级简章的;
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考场的;
未经批准,委托其他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委托中小学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