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考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考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考生通过所报艺术专业级别考试的,由艺术考级机构发给相应级别的艺术考级证书。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一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审批机关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