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考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考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考官回避,经考场负责人核实后执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