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考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考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同一考场内主持同一专业考级的考官不得少于2人。 考官应当按照公布的艺术考级标准对考生的艺术水平做出评定,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