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是在文化部领导下的艺术考级工作服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宣传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发布艺术考级工作信息;

审核艺术考级考官资格,核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

监制《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

组织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

组织开展艺术考级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展演展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