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 第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艺术学校、团体和单位。 第八条 下列艺术学校、团体和单位可以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第九条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教育部直属高等艺术院校、文化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的艺术院校、中国文联所属协会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艺术团体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文… 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并向文化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 第十三条 艺术考级机构连续2年不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部收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艺术考级考官必须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由艺术考级机构聘任。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通过艺术考级机构向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申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