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请单位,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招考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开办资金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

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

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