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 第八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三章 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 第八条 下列艺术学校、团体和单位可以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普通全日制高等艺术院校(含艺术类职业技术学院); 中国文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的专业协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艺术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