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 第九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三章 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 第九条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独立的法人资格;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与其主要业务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考官; 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