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独立的法人资格;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与其主要业务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考官;

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