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 第十五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通过艺术考级机构向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申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 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艺术或者艺术教育专业职称; 具备5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艺术或者艺术教育工作经历; 具备良好的政治、道德素质,作风正派。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