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考级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

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

审批艺术考级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委托的考级承办单位;

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考级简章;

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的年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