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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考级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第六条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是在文化部领导下的艺术考级工作服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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