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

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确定艺术考级机构的总量、布局、结构;

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审定艺术考级专业、艺术考级标准和艺术考级教学大纲;

指导、监督艺术考级机构的年检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