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艺术考级机构年检合格的,可继续进行下一年度的艺术考级工作。年检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艺术考级活动,限期整顿;连续2次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并收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