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艺术考级机构实行年检制度。文化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的年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的年检工作。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本年度开办艺术考级工作情况的总结;

艺术考级机构和艺术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考官变动情况、考级场所条件现状等;

考级收费收支情况;

缴税证明;

审批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