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外国艺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艺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