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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2009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验证,是指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及其支持体系进行持续检查,完善自我纠正机制,… 第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应根据本指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要求,对内… 第五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应根据本指引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要求,对市场风险内部模型及支持体系进行验… 第六条 商业银行使用高级计量法计算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应根据本指引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要求,对操作风险高级… 第七条 银监会按照本指引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商业银行验证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一节 验证目标和范围

第八条 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承担主要责任,并通过建立完善的验证体系实现以下目标: 第九条 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主要包括对计量模型和支持模型应用的政策、流程等体系(以下简称支持体系)的验证。 第十条 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量模型进行验证时,应重点关注对模型开发样本数据、模型方法、重要假设和参数、模型开发过程和模型结果应用等方面的审查。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对用于资本计量的自行开发模型和外购模型进行验证,确保模型适用于本银行实际资产组合和风险状况。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支持体系进行验证时,验证范围应包括计量模型使用政策和流程、模型用户反馈信息和模型相关文档记录等方面。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验证工作应当关注模型结果在业务部门的表现和使用情况,验证结果和其他反馈信息应及时提供给高级管理层和模型用户,以推动计量模型及其支持体系的持续完善,推动…

第二节 验证阶段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验证工作是一个持续、循环进行的过程。验证可分为内部投入使用前全面验证(以下简称投产前全面验证)、定期持续监控和内部投入使用后全面验证(以下简称投产后全…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投产前全面验证应包括对计量模型开发工作的验证,重点验证计量模型方法的合理性、关键定义的合规及可操作性、数据的真实完整性和风险量化的有效性等。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相关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正式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全面验证。验证工作应涵盖相关政策、流程、模型、数据、IT系统和文档记录等方面,确保对计量模型…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进行定期持续监控,及时了解计量模型的表现,分析模型运行环境或假设条件发生变化对模型结果的影响,监测支持体系的运作状况。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进行投产后的全面验证,应针对已投产的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进行全面检验和测试,形成综合评估结果,为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改进提供依据。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资本计量高…

第三节 验证治理结构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验证治理结构,确保验证工作持续、有效、独立地开展,并为持续改进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经董事会或其授权委员会批准的验证政策,确保验证工作的规范性和独立性,并有效融入风险计量和日常管理体系中。验证政策应包含下列内容: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及其授权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层应履行以下职责: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指定验证主管部门,负责集团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并组织开展本银行不同层面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 验证主体的职责设定应满足独立性要求。投产前和投产后全面验证主体应与计量模型设计开发主体保持独立,定期持续监控和投产后全面验证主体应与政策制定主体、模型应用主体保… 第二十五条 计量模型设计开发主体应负责提供验证工作所需建模数据样本、模型方法、重要假设、建模过程、使用说明以及模型局限性等方面的文档资料。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一套满足本指引和内部管理要求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报告体系。根据验证类别、频率、重要性和报告用途的不同,报告体系应明确各类验证报告的要素、格式、发…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本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工作进行监督,评估验证政策、管理架构、组织流程、实施重要环节和报告机制等的适用性、独立性和有效性,确保验证主…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涵盖验证工作的全过程。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反馈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定期向董事会或其授权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本银行验证工作政策、流程和方法。

第四节 验证流程和方法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对每一阶段的验证都应建立相应的程序,明确验证范围和内容,选择合适方法,制定详细操作规程,合理安排各项工作的顺序与频率,确保验证工作按计划运行。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验证流程应包含验证触发机制,确保验证过程能够及时捕捉计量模型表现和支持体系的变化,适时启动验证工作。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验证流程应包含应变机制,确保验证对象或验证工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重大调整时,可及时记录和检查验证工作的变化,做好应对变化的工作预案,确保变化不阻碍…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资产组合风险特征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特点,对不同资产组合的风险设计相应的验证工具和方法,确保验证技术手段能有效实现验证目标。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同时采用定量和定性的验证方法。定量验证主要通过返回检验和基准测试等方法,运用数理统计工具对模型的准确性、区分能力和稳定性进行验证。定性验证主要通过专家… 第三十五条 验证主体应充分了解不同模型方法的局限性,针对计量方法的特点进行重点验证。 第三十六条 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建立自动监测系统,确保定期持续监控工作流程和标准的一致性。 第三十七条 验证主体应对验证过程进行全面记录,形成文档。文档应至少包括验证范围、内容、方法、步骤、结果、报告、已识别的缺陷以及整改措施和改进情况评估等。

第五节 验证支持体系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验证数据管理流程,确保验证工作基于准确、适当和完整的数据。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具备能够有效支持验证工作的IT系统,提高验证工作的自动化程度,提升验证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IT系统的内部控制要求参照《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第四十条 验证数据管理流程应包括以下方面: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存与验证工作相关的各类重要文档,详细记录验证工作的全部内容,确保验证工作能够被检验和复制,包括:

第三章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验证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投产前全面验证,确保内部评级模型具备投入使用的基本条件,内部评级体系满足《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最低要求。投产前全…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投产前全面验证报告应作为内部评级体系投入使用的审批依据,有关验证结果应作为定期持续监测指标阈值的确定依据。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定期持续监控,通过一系列监测指标评估计量模型和评级体系的表现,确保评级体系得到合理应用,有关计量模型的风险区分、校准能力和稳定性达到…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资产特点结合客户履约表现更新情况确定合理的监控频率,形成监测分析报告。遇重大市场变动时,商业银行应及时调整监控频率。 第四十六条 当设定监测指标突破阈值时,商业银行应适时启动投产后全面验证。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结合评级体系有效性年度检查,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全面验证,为内部评级体系继续使用或全面优化提供依据。当商业银行资产组合、授信政策及流程发生实质性变化,或…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参数量化模型的特点,采用不少于两种方法验证模型的风险区分能力、准确性和稳定性。验证主体在了解模型逻辑和局限性的基础上,应能… 第四十九条 对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至少每年重新确定一次存量客户的分池;按照归入零售风险暴露小企业的标准,至少每年重新确定一次归入零售风险暴露的小企业名…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基准测试评估现行评级体系与其他评级结论的差异。商业银行应根据评级模型特征和评级体系选择合理的基准,对模型结果和评级结果分别进行基准测试。

第二节 对数据的验证

第五十一条 验证主体应对评级体系所用数据进行验证,包括对模型开发样本数据和评级运行实际业务数据的验证。 第五十二条 验证主体应对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全面性进行验证,审核模型自动输入数据和人工补录数据的采集范围是否适当,采集标准是否一致。 第五十三条 验证主体应对数据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审核模型输入数据是否真实可靠,避免数据输入出现重大偏差。 第五十四条 验证主体应运用勾稽检查、横向比较和趋势分析等方法进行数据质量分析与检查,验证数据在单一时点上经受逻辑检验的能力,以及多时点上连续性和一致性经受业务检验、统计检验…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进行投产前全面验证时,应对建模样本数据进行审查。 第五十六条 验证主体进行投产后全面验证时,应定期对评级体系所使用数据和会计数据进行对账,评估数据一致性程度。 第五十七条 使用外部数据进行内部评级体系设计及验证时,验证主体应重点检验外部数据与内部数据之间的可比性、相关性和一致性。

第三节 对评级模型的验证

第五十八条 验证主体应对评级模型关键定义的合规性和持续有效性进行核查,主要包括违约定义、损失定义及主标尺定义。 第五十九条 验证主体应评估模型细分的依据和合理性,确保模型能够准确反映风险暴露风险特征。 第六十条 验证主体应对评级模型方法论进行验证,评估所选模型的内在逻辑、合理性、适用性与局限性,同时应能证明所选评级模型方法能够准确反映评级对象的风险特征和周期特征。 第六十一条 验证主体应评估模型参数和基本假设是否与实际资产组合的风险特征和外部经营环境持续保持一致,在经济环境发生改变时,相关假设和参数是否持续合理。 第六十二条 验证主体应检查建模过程的合理性,包括样本选取逻辑和依据、数据清洗方法与过程、模型参数选择、单变量分析、分数转换、多变量分析和样本与总体的映射依据等。建模及模型优… 第六十三条 验证主体应对模型结果进行验证。 第六十四条 验证主体应根据实际业务数据对债务人评级模型的区分能力进行验证,以确保模型能够按照债务人风险大小有效排序。模型区分能力应采用不少于两种方法进行检验,包括监测累积准… 第六十五条 验证主体应检查并文档记录模型的使用测试结果与实际业务的吻合性。 第六十六条 验证主体应采用外部基准测试的方法验证低违约资产组合的评级模型,若银行采用自行验证方法,应充分考虑数据不足的影响,尽量使用所有可获得数据,并采取数据加强方法来弥补…

第四节 对违约概率的验证

第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对违约概率估值进行验证。 第六十八条 验证主体应根据实际违约频率对违约概率估值的准确性进行验证。验证主体应采用不少于两种方法分析实际违约频率与违约概率估值的吻合程度,包括二项检验、卡方检验、正态检验… 第六十九条 验证主体应根据实际业务数据对债务人评级模型的稳定性进行验证,检验违约概率估值在时间和客户群变动情景下是否具有稳定性。 第七十条 对于零售风险暴露违约概率稳定性的验证,除应满足本指引第六十九条规定外,还应验证资产分池的稳定性,评估新增客户在不同资产池之间的分布比例与原有客户的分布比例的一致… 第七十一条 如果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考虑了成熟性效应,验证主体应评估成熟性效应对违约概率估值稳定性的影响,包括: 第七十二条 验证主体应根据实际业务数据对债务人违约概率估值的审慎性进行验证。审慎性验证可通过统计方法比较违约概率估计值与实际违约频率,确保统计结果满足内部设定标准。

第五节 对违约损失率的验证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参照本章第四节的相关要求,对违约损失率估值的风险区分能力、准确性和稳定性进行验证。 第七十四条 验证主体应验证违约损失率估值考虑经济衰退的方法和程度。 第七十五条 如运用清收违约损失率方法估算违约损失率,验证应包括对清收结束时间、可收回金额评估方法、成本评估方法和折现率选择等的验证。验证主体应重点评估下列内容: 第七十六条 验证主体应审阅违约损失率估计程序是否合理,即是否按照构建开发数据集、评估违约债项的已实现违约损失率和估计非违约债项的违约损失率等程序进行。 第七十七条 验证主体可运用基准测试和返回检验的方法对违约损失率估值的准确性进行验证。进行基准测试时,验证主体应重点考虑违约定义差异、数据样本差异以及有关贷款收回、损失和折现… 第七十八条 对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估计值进行验证时,应涵盖违约损失率池内债项同质性、池间异质性以及违约损失率参数设定的准确性。

第六节 对违约风险暴露的验证

第七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参照本章第四节的相关要求,对违约风险暴露估值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进行验证。 第八十条 验证主体对违约风险暴露验证应侧重于对估计程序的评估。 第八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非衍生工具的表外资产项目使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或整项债项的使用率,对表内项目使用当前未偿还余额时,一般不要求验证风险暴露估计值的准确性,但验证主体…

第七节 对IT系统的验证

第八十二条 验证主体应审核内部评级IT系统数据内容的全面性、完整性与有效性,建立的数据仓库与风险数据集市是否符合《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第七章的核心要求,内… 第八十三条 验证主体应审核内部评级IT系统是否能有效支持评级运作、评级模型开发、评级模型的验证与优化、内部评级数据管理和风险报告等,数据采集、数据清洗、存储、备份、业务数据… 第八十四条 验证主体应审核内部评级IT系统是否经过功能测试、集成测试以及用户确认测试。 第八十五条 验证主体应审核内部评级IT系统是否具有可靠性与安全性。对系统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是否进行过测试,是否具有相关政策与措施控制数据的存取,是否有完整备份、恢复、回退计划… 第八十六条 验证主体应审核内部评级IT系统是否具有灵活性及可扩展性,能根据需要及时改进并升级IT系统,充分满足内部评级体系以及模型开发、运行对信息不断增加的需求,确保IT系…

第八节 对政策和流程的验证

第八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对风险计量体系中的政策和流程进行验证,确保模型计量结果能够得到合理运用。 第八十八条 验证主体应对政策和流程进行定性验证。 第八十九条 验证主体应对政策和流程进行定量验证。 第九十条 验证主体应重点监测评级推翻的情况,检查是否建立了监控评级推翻的规范与流程,是否制定了针对人工推翻模型评级、参数排除或者修改模型输入等情况的判断条件。对评级推翻的…

第四章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验证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九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对用于市场风险资本计量的风险价值模型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定价模型进行验证。 第九十二条 商业银行引入模型计算包括新交易产品或新交易业务的风险价值时,有关模型应经过投产前全面验证,确保模型对该产品或交易的估值和风险计量达到内部模型法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投产前全面验证报告应作为有关模型应用于新产品、新交易的审批依据。 第九十四条 商业银行每日应通过返回检验等手段对投入使用的市场风险内部模型进行持续监控,监控过程及结果的文档记录应确保独立第三方可据此充分了解持续监控情况。 第九十五条 如返回检验结果突破次数超过设定阈值,应及时书面报告商业银行内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高级管理层,并适时启动投产后全面验证。 第九十六条 当商业银行持续监测结果表明需要对内部模型进行全面验证或市场风险内部模型出现如下变更时,需全面验证模型对风险变化的反映能力: 第九十七条 除出现第九十六条所述情形外,商业银行也应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市场风险内部模型的全面验证,以确保模型可满足市场及本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九十八条 高级管理层除应履行本指引第二章的一般性职责外,还需履行下述市场风险内部模型验证工作职责: 第九十九条 市场风险验证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第一百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验证的文档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第二节 对市场风险内部模型输入数据的验证

第一百零一条 商业银行需确保其市场风险内部模型输入数据准确、完整、及时。模型输入数据可分为交易及头寸数据、市场数据及模型的假设和参数。 第一百零二条 交易及头寸数据包括手工输入或由系统接口导入的数据。商业银行应确保其市场风险内部模型中的交易及头寸数据传输顺畅、准确有效。模型初建时,商业银行应选取验证时点,对该… 第一百零三条 市场数据是指由第三方外部机构提供的、用于产品估值及风险价值计算的收益率曲线和汇率等数据。商业银行可通过选取时点,比照多个外部机构提供的数据进行交叉验证,或者可以… 第一百零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自行采集或计算所获得的投资组合、交易对手等市场数据作为内部模型输入数据时,须经监管部门批准并向监管部门提供自行采集或计算市场数据的方法说明及技术文档… 第一百零五条 商业银行应采取基于理论损益的返回检验验证内部模型的主要假设和参数。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风险和组合结构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若干种验证方法作为补充。监管部门可以要求…

第三节 对市场风险内部模型计算处理过程的验证

第一百零六条 商业银行应对其风险价值系统中的单个产品定价和估值模型进行验证,以掌握模型定价方法,避免由“定价黑匣”带来的损失。验证主体应根据模型开发文档,对不同产品定价模型进… 第一百零七条 商业银行应在单个产品定价和估值模型验证的基础上,对模型输出的风险价值进行验证。银监会鼓励有能力的商业银行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交易,按产品类别建立平行的风险价值模型… 第一百零八条 在进行内部模型验证时,商业银行内部需根据其日常风险管理的经验及需求,预先确定合理的容忍度水平,并将验证过程中出现的差异与容忍度水平相比较。如果差异超过容忍度水平…

第四节 对基于市场风险内部模型的市场风险报告的验证

第一百零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由市场风险内部模型产出的市场风险报告进行验证,以确保模型结果的准确传递及合理应用。市场风险报告应涵盖以下关键要素:

第五章 操作风险高级计量体系验证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一百一十条 对操作风险高级计量体系的验证应涵盖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的重点领域,包括对高级计量法和支持高级计量法相关体系的验证。 第一百一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对高级计量模型进行投产前全面验证,重点对模型重要假设、输入数据、参数设置、建模过程和试运行效果进行全面检验,确保高级计量模型具备投入使用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对影响系统运行和结果的相关基础设施的支持性功能进行验证,确保相关基础设施支持模型计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持续监测高级计量体系的运行状况,确保高级计量体系的运行遵循相关政策、流程要求,并在需要时及时进行局部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两年对高级计量体系进行一次全面验证,为其继续使用或全面优化提供依据。当操作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方法论或假设、业务经营环境或内部控制要素发… 第一百一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性质、规模、产品复杂程度和风险管理体系以及高级计量体系(试)运行情况选择合适的验证方法,验证方法应考虑市场和操作环境的变化。商业银行可根据需要… 第一百一十六条 商业银行无论选择何种验证方法,都应通过对高级计量体系政策、流程、数据、模型假设、参数以及建模过程的验证,确保高级计量体系的准确性、稳健性和灵敏性。 第一百一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验证高级计量法不同技术对计量结果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八条 内审部门除应履行本指引第二章一般性职责外,还应在日常业务和功能单元检查中关注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报告以及损失监控、归并和报告流程。

第二节 验证程序

第一百一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每一阶段验证建立相应的程序,规范关键风险要素识别、核验、持续监测、变化控制、结果分析、校准和批准、报告及整改、文档化等工作步骤。

第三节 对高级计量方法数据的验证

第一百二十条 对数据的验证应包括对内部数据、外部数据、情景分析数据、与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要素有关的数据的验证。数据验证应重点考虑以下内容: 第一百二十一条 验证主体应定期检查业务部门或支持部门提交的损失数据。检查流程应要求业务条线负责人或操作风险负责人确认报告数据的完整性,并识别损失报告中存在的不足。 第一百二十二条 验证主体应确保在风险和控制自我评估程序中能对报告事件的周期样本测试进行检验,如可能还应在损失数据库和相关的子系统中进行比较,该子系统可监控第一手损失数据。 第一百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事件数据收集系统应涵盖损失结果,为事件成因的调查提供支持,并应支持相应的文档化工作,可用以生成可追溯的记录,使事件可按适当的授权处置并在对应的总… 第一百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对不同业务、不同支持功能部门及不同地域的损失趋势做比较分析,并通过设置合适的转换因子以确保定性评估的合理性、可比性和有效性。 第一百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验证阈值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损失数据的阈值设置应考虑计量模型的敏感性和管理评估的有效性,保证阈值以下损失事件不会对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及相应的监管资本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 高级计量模型输入数据应设置合理,覆盖主要风险,收集方法一致,并能支持业务管理等。商业银行应对高级计量模型输入数据的清洗、持续验证建立明确标准。

第四节 对高级计量体系的模型验证

第一百二十七条 验证主体应确保模型的输入参数和输出结果之间的关系稳定,概念、假设和参数设置合理可行,包括操作风险暴露、数据生成模型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等所含假设,相关技术透明直观… 第一百二十八条 验证主体应检查内部数据、外部数据、情景分析数据、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因素在操作风险计量系统中所占的权重,确保该权重的合理性。 第一百二十九条 验证主体应检查高级计量模型对分布函数的选择,不论分布函数是由历史数据导出还是模拟生成,应确保分布函数符合本银行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面临的操作风险损失分布状况。 第一百三十条 验证主体应检查高级计量模型对低频高损事件反映的充分性,特别是检查本银行操作风险压力测试结果反映低频高损事件的稳健性和敏感性。 第一百三十一条 验证主体应检查操作风险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计算的准确性。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之间的逻辑应直观合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验证主体应检查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确保相关系数假设合理,确保历史数据或情景数据的相关系数符合实际情况。 第一百三十三条 验证主体应检查各条线资本要求加总的合理性。确保高级计量模型对各条线资本要求加总考虑了不同分布、相关性以及时间差异等因素。 第一百三十四条 验证主体应检查模型输出结果,分析模型结果与实际结果的差异及原因。

第五节 对高级计量体系政策和流程的验证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高级计量体系政策的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高级计量体系流程的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第六章 验证监督检查

第一节 对商业银行验证工作的检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检查评估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内部验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确保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的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内部模型法计算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和高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评估商业银行所采用的验证方法的合理性和适用性,重点关注验证工具和方法是否与资产组合的风险特征及验证各个阶段的特点相适合。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管部门应将验证数据管理流程和IT系统纳入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监督检查,评估验证工作的可靠性。 第一百四十条 监管部门应审查商业银行的验证阶段是否覆盖了本指引要求的全部验证工作,重点关注各验证阶段间的衔接情况,检查定期持续监控主要发现是否作为启动全面验证的依据、全面验证…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检查商业银行验证结果的运用情况,评估商业银行根据验证结果完善风险量化模型和支持体系的情况,确保验证结果促进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持续优化。监管部门应了解商…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审阅商业银行验证有关文档,并根据文档抽样复制相关验证工作,评估文档的有效性。

第二节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管部门认为商业银行验证工作不充分、存在缺陷或未能达到监管要求,可对商业银行资本高级计量方法进行独立验证,或指定第三方对商业银行进行独立验证。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持续监督检查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审慎性,确保计量结果充分反映各种经济、政策环境变化对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的负面影响。如果监管部门认为相关计量体系… 第一百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有关模型重建或调整的全面验证情况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应根据商业银行验证结果评估模型调整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并适时要求商业银行降…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通过审阅商业银行内部验证报告等非现场监管方式,了解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情况,非现场监管的主要发现可作为确定现场检查的重要参考。商业银行定期向监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定期评估商业银行对验证工作的内部审计报告,如果监管部门认为内审的作用没有达到本指引第二章的要求时,有权要求商业银行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外部审计。 第一百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验证情况是其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获得监管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获准使用高级计量方法商业银行的验证工作如无法持续达到监管要求,银监会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如逾期仍…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参照银监会有关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建立风险计量体系的其他商业银行,可参照本指引建立验证体系,提高风险计量体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一百五十条 本指引所称计量模型,包括理论模型及相应的计算机编码程序。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指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对本指引颁布前已投产的资本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评估投产前全面验证工作情况,补充相应文档,并证明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