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2009年) 第六章 验证监督检查 第二节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2009年) 第二节 第六章 验证监督检查 第二节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管部门认为商业银行验证工作不充分、存在缺陷或未能达到监管要求,可对商业银行资本高级计量方法进行独立验证,或指定第三方对商业银行进行独立验证。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持续监督检查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审慎性,确保计量结果充分反映各种经济、政策环境变化对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的负面影响。如果监管部门认为相关计量体系… 第一百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有关模型重建或调整的全面验证情况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应根据商业银行验证结果评估模型调整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并适时要求商业银行降…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通过审阅商业银行内部验证报告等非现场监管方式,了解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情况,非现场监管的主要发现可作为确定现场检查的重要参考。商业银行定期向监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定期评估商业银行对验证工作的内部审计报告,如果监管部门认为内审的作用没有达到本指引第二章的要求时,有权要求商业银行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外部审计。 第一百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验证情况是其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获得监管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获准使用高级计量方法商业银行的验证工作如无法持续达到监管要求,银监会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如逾期仍…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