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经董事会或其授权委员会批准的验证政策,确保验证工作的规范性和独立性,并有效融入风险计量和日常管理体系中。验证政策应包含下列内容:
明确董事会及其授权委员会、高级管理层、验证主管部门、验证部门或团队(以下简称验证主体)、计量模型设计开发部门或团队(以下简称模型设计开发主体)、计量模型应用政策制定部门或团队(以下简称政策制定主体)、计量模型应用部门或团队(以下简称模型应用主体)和审计部门在验证工作中的职责,明确验证结果达到设定标准是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获得内部批准的前提条件。
明确资本计量各类高级方法的验证范围、验证主体和基本方法,建立定期评估、更新验证工具和方法的机制。
明确投产前全面验证、定期持续监控和投产后全面验证主体的确定原则,确保验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明确投产前全面验证、定期持续监控和投产后全面验证的流程管理及结果运用政策,确保建立纠正机制,对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进行持续改进。
明确对报告体系的要求,确保报告信息与报送频度满足本指引和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需要。
建立并持续改进文档管理要求,确保验证过程能够被独立第三方检验和复制。